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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三刑初字第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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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7月1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玲

书记员:黄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