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三台县菊河乡,现住三台县菊河乡场镇。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4年6月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三台县公安局观桥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后,于2014年6月3日在三台县菊河乡场镇被告人唐某某家,依法查获火药枪两支。经查,两支火药枪系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持有的两支火药枪均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亦无辩解,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其他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两支,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其持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锋人民陪审员:景序人民陪审员:赵春林
书记员:王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