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三台县双乐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7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锋
书记员:王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