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大平,男,住三台县刘营镇安宁土地村。申请执行人石翠华,女,住三台县刘营镇安宁土地村。申请执行人蒋辉,女,住三台县刘营镇安宁土地村。申请执行人朱蒋忆,男,住三台县芦溪镇四平金台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正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的(2013)三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向永太
书记员: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