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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宏伟、冯会芹等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裁字第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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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宏伟。被执行人冯会芹。被执行人李麦成。被执行人李文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日向被四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四执行人于2012年8月5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拨被执行人李宏伟、冯会芹、李麦成、李文中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瑞甫审判员:张俊发审判员:王新田

书记员:靳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