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宏伟。被执行人冯会芹。被执行人李麦成。被执行人李文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日向被四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四执行人于2012年8月5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拨被执行人李宏伟、冯会芹、李麦成、李文中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瑞甫审判员:张俊发审判员:王新田
书记员:靳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