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文宾执行赵智勇、郭春霞借款纠纷一案,(2011)新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新执字第4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瑞甫
书记员:高建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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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文宾执行赵智勇、郭春霞借款纠纷一案,(2011)新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新执字第4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瑞甫
书记员:高建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