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喜林。被执行人平付军。
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1998)新执裁字第1177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平付军在银行的存款(账号:2696),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平付军在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26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瑞甫审判员:王锦程审判员:王新田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