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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喜林与 平付军执行裁定书

(1998)新执裁字第1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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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喜林。被执行人平付军。

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1998)新执裁字第1177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平付军在银行的存款(账号:2696),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平付军在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26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瑞甫审判员:王锦程审判员:王新田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