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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松山与杨中勤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裁字第000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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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松山。被执行人杨中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5日以(2013)新执裁字第00038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杨中勤所有的豫A号黑色别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杨中勤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杨中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扣押被执行人杨中勤所有的豫A号黑色别克轿车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瑞甫审判员:王锦程审判员:王新田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