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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巧英 与王巧玲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裁字第1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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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巧英被执行人:王巧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8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巧玲存款3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周占勋

书记员:赵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