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巧英被执行人:王巧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8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巧玲存款3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周占勋
书记员:赵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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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巧英被执行人:王巧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8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巧玲存款3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周占勋
书记员:赵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