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执字第8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瑞甫
书记员:高建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2009)新执字第8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瑞甫
书记员:高建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