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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凤娥与陈爱梅执行裁定书

(2009)新执字第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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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2009)新执字第8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瑞甫

书记员:高建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