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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聚群与孟国先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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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聚群,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国先,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

张聚群申请执行孟国先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县执字第2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瑞甫

书记员:(代)王锦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