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聚群,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国先,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
张聚群申请执行孟国先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申请人自愿申请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县执字第2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瑞甫
书记员:(代)王锦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