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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喜强与贾云锋执行裁定书

(2007)新执裁字第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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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喜强。被执行人贾云锋,又名贾云峰。

本院依据(2006)新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贾云峰与杨遂玲系夫妻关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冻结了杨遂玲银行存款155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扣被执行人贾云锋的妻子杨遂玲银行存款80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陈瑞甫审判员:王锦程审判员:王新田

书记员:高建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