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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裁字第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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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治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58号准予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1日前按照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治友存款481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占勋

书记员:赵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