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治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58号准予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1日前按照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治友存款481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占勋
书记员:赵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