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西峰。被执行人李三,本名李军伟,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6)新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三于2006年11月2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三至今未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军伟在银行的存款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瑞甫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