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政务公开申请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7)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清,男。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法定代表人杨林青,任局长。

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政务公开申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清减半负担。

审判长:高广山审判员:刘小宁审判员:李继春

书记员:胡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