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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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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清,男。被告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闫德毅,该委法规科长。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清于2013年11月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高广山审判员:李继春审判员:刘小宁

书记员:胡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