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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丛刑初字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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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无业。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华人民陪审员:豆新丽人民陪审员:靳小哲

书记员:智宏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