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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苗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丛刑初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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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某,曾用名苗壮壮,无业。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2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苗某伙同苗某(已判刑)、小波(另案处理)在邯郸市丛台区常青巷工商银行家属院1号楼前,盗割中国铁通邯郸分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其中200对的62米,100对的124米。该通信电缆覆盖电话用户为220户,宽带用户为260户。经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和抢修人工费共计人民币7009元。另查明,2012年12月25日,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谢某证明,2011年8月5日ÏÂÎç1点多,很多用户投诉说常青巷工行院不能上网、不能打电话,自动故障检测仪显示通信线缆断了。2、证人郭某证明,接到调度电话到现场发现1号楼西头到东头5条电缆被盗,被盗200对通信电缆62米、100对124米。3、证人武某、景某证明,正在常青巷工行院家中上网时网突然断了。4、铁通邯郸分公司证明,丢失电缆覆盖电话用户220户、宽带用户360户,自被盗至抢修完毕,总延时约5小时。5、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通信电缆价值和抢修费用为7009元。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7、被告人苗某及同案犯苗某供述伙同小波盗窃电缆线的经过相一致。8、公安机关证明及逮捕文书证实了被告人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五个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向东审判员:赵华人民陪审员:靳小哲

书记员:豆新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