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戴某。自诉人侯某。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侵占罪于2013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自诉人戴某、侯某以被告人周某犯侵占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戴某、侯某与被告人周某亲属达成协议,并将所侵占款全部退还,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戴某、侯某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戴某、侯某撤回对被告人周某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鞠志强审判员:牛学英审判员:赵华
书记员:豆新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