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2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逮捕,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崔某,别名崔积涛,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逮捕,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崔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崔某及王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辩称,销售金额没有515675元,崔某给其的款中有酒款;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是,指控王某销售卷烟51万余元的证据不足;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被监视居住的时间,应折抵刑期。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未提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至2010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分数次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进软白石家庄、软红山茶、软红旗渠、软白红梅等各种品牌假烟,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崔某和张某等人,金额共计30余万元。2009年底至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崔某将分别从被告人王某和冯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的软白石家庄、软红山茶、软红旗渠等品牌假烟予以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上述品牌香烟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曹新东证,其和王某在马头高速出口一共接了5、6次货,共计8、9百件假烟。听王某说上线姓王,其往武安姓崔的处送了6、7次假烟,往张某处送过一次假烟,还骑摩托车往马头送过5次,一共送了200件左右假烟。为倒卖假烟,王某让其办了一张邮政储蓄卡。2、郑某证,其帮崔积涛接了4次假烟,送了2次假烟。3、张某证,2009年至2010年间,其分数次,从崔某处购进大约18件假烟,品牌分别为白红梅、石家庄、红山茶、红旗渠、金丝猴、大丰收、石林、蓝钻、紫钻等。4、王某证,2009年至2010年间,其分数次从崔某处购进老人义、大丰收、红山茶、紫钻、新石家庄品牌假烟约15件,共给崔某1万余元烟款。另外,其还帮冯三,从崔积涛处购进大概40件假烟,品牌分别是大丰收、老人义、新石家庄、红旗渠、红山茶、红金龙、紫钻、金丝猴。大丰收、老人义、金丝猴都是每条13.5元,新石家庄、红旗渠、红山茶、红金龙都是每条14元,紫钻是小件,每件25条,每条25元。5、冯某证,其通过王某从崔某处购进假烟30多件,品牌有大丰收、老人义等,给的是现金,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6、王某证,2010年7月份至9月份,其从崔某处购进3件白石家庄、1件白红梅、1件紫钻,白石家庄每条21元或20元、白红梅每条20元、紫钻每条35元。7、王某证,2009年,其从崔某处分5次购进5件假烟,分别是红梅、石家庄、红山茶,一件50条,每条20元,一共给崔某5000元。2010年,其从崔某处购进3件假烟,品牌、价格和去年的一样,一共给崔某3000元。8、王某证,从2010年3、4月份至2010年11月份,其向邯郸老王销售假烟,一共给邯郸老王发了十几次假烟,每次80件至120件左右,共900件左右假烟,老王一共给其汇了五十多万元的烟款,因为银行账户和户名经常更换,都记不清了。销售假烟的品牌是白石家庄、白梅顺、红山茶、红旗渠、蓝钻石、紫钻石等。9、冯某证,从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其从崔某甲处购假烟110余件,卖给崔某100件左右,品牌有大丰收、白石家庄、哈德门、老人义、红旗渠、蓝钻、紫钻、猴王、红河、白沙等。崔某以汇款的方式给其50000元烟款。冯某对崔某的辨认笔录在卷。10、张某证,2010年4月份至12月份,其从振元处分七次购进白石家庄、软红梅、软红旗渠、软红山茶、硬红河、蓝钻、紫钻等假烟80余件,其让儿子张龙飞通过银行给王某转过两次款,其余给现金,共付购烟款6万余元。张某指认王某是卖给其假烟的振元。11、崔某(崔某之妻)证,2010年6月至10月份,从王某处进过四车闯王酒。12、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扣押的红旗渠(软红)、红山茶(软)、红梅(软顺)、新石家庄(软)、丛台、扬帆、赵苑品牌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3、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载明,崔某、张某甲(张某子)往户名为曹某的账户上汇款的情节。14、被告人王某供述,其从王玉田处购买白石家庄、白红梅、红山茶、红旗渠等品牌假烟,分别销给崔某、张彪。其还销给崔某1千多件闯王和百年闯王系列酒,崔某把15、6万元的酒款和烟款都汇到曹新东的银行卡上,共计4593000元。张某通过邮政储蓄给其汇款19000元,其余给的是现金。15、被告人崔某供述,其从冯某处购进大丰收、老人义、白石家庄、紫钻等品牌假烟约70件,销给王志军50多件,销给石洞乡百官村供销社经营人老三3件,5件假烟放在其姐崔素芳家中,其他的在门市零售。其给冯文庆烟款中有3000余元是现金,55000元是通过银行汇款。其从王某处购进石家庄、红梅、红旗渠、红山茶、蓝钻、紫钻等品牌假烟,分别销往百官村供销社的老三、石洞乡清烟寺村王麦顺烟酒门市、石洞村王某门市、夏庄供销社王洪兵门市、夏庄村桥头供销社王某昌,有100多件烟没卖出去,放在河下村其姨夫的老宅子里。剩余的烟在其自己的超市零售了,都是按真烟卖的。其从2010年8月份开始从王某处购进闯王系列酒,其通过银行转给王某的40多万元里,有16万元是酒款,剩余的是烟款。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民警白某证明、王某取保候审等手续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崔某明知是假冒伪劣香烟,仍予以销售,其中王某销售金额达30余万元,崔某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二被告人销售金额分别达51万余元和57万余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确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所提,指控数额不准、王某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所提监视居住期间,应折抵刑期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二、被告人崔某犯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学英审判员:鞠志强人民陪审员:范建芝
书记员:豆新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