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杨某。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侵占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抓获,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自诉人杨某以被告人郑某犯侵占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某与被告人郑某自行和解,郑某退还全部其侵占的财物,自诉人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郑某的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撤回自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杨某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鞠志强审判员:牛学英人民陪审员:孙海燕
书记员:李红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