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1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伟在本市杀人后潜逃,2003年期间回到家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王某某甲系杀人在逃,仍然为王某某甲提供财务并带王某某甲到安徽省利辛县托人为王某某甲办理了叫范井付的假户口。2010年7月7日王某某甲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王某某甲证明,发案后跑到郑州打工,2003年偷回到成安家中,在家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回郑州时父亲王某某给其几百块钱。其告诉父亲说其把人打死了。其父王某某和其商量到安徽老家看是否能用假名字落一个户口,办理身份证,后俩人一起回到安徽省利辛县,王某某找其二大爷商量办假户口,将其名字改成了范井付,户口落在范学仁家。2、范某证明,其帮岳父侄子王某某甲将户口落在自己家并改名叫范井付,范井付是王某某的儿子。李某亦证明其丈夫范学仁帮王某某甲办假户口的情节。3、李某证明,2003年夏天一天,其四弟王某某带着儿子到安徽省利辛县其家,说他儿子在邯郸打死人了,委托其办一个户口。后范学仁帮他儿子以范学仁的儿子名义下了户口。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邯市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王某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5、警察郝某、李某证明,王某某于2011年9月9日µ½Ð̾¯¶ÓͶ°¸¡£ 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1999年底王伟在邯郸市政府院内杀人逃跑后,过了三四年,他回到家,告诉其在市政府杀人是他干的。他说需要办一个假身份证。第二天其带着王某某甲回到安徽找到大哥说想在家办一个户口,后其大哥女婿范学仁帮忙办的户口。经辨认,王某某确认范井付即是其儿子王某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情节严重,能够投案自首,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向东审判员:牛学英人民陪审员:豆新丽
书记员:靳小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