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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陆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丛刑初字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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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013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查,其庭审中能自认其罪,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二、违禁品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鞠志强

书记员:豆新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