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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印福与徐良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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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印福,农民。被执行人徐良,农民。

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2)安民保字第275号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徐良名下的位于迁安市万灵公路南侧、老迁擂公路西侧的迁国用(2010)第101053号面积为2448.4平方米的建设土地。现因被执行人徐良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良名下的位于迁安市万灵公路南侧、老迁擂公路西侧的迁国用(2010)第101053号面积为2448.4平方米的建设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光磊

书记员:邓宁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