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全红红,农民。被执行人张志明,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志明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志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城关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张志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城关营业所的帐户存款1059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建军
书记员:任立改
引用法律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