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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国元与秦皇岛富盛轻钢装备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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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国元,农民。被执行人:秦皇岛富盛轻钢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生,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在卢龙县的121.501亩土地的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卢龙县的121.501亩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景宽

书记员:曹建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