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国元,农民。被执行人:秦皇岛富盛轻钢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生,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在卢龙县的121.501亩土地的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卢龙县的121.501亩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景宽
书记员:曹建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