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迁西县隆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建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迁安市燕山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凌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得收入3346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马爱平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