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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迁西县隆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迁安市燕山建筑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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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迁西县隆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建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迁安市燕山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凌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得收入3346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马爱平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