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安信达防水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华良,任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义,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民初字第438号等三份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款200余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二百余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艳春
书记员:谌永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