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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艾俊宁、杨玉智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非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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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加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洪顺,桃城区邓庄乡计生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艾俊宁。被执行人杨玉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2)0060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后立即将社会抚养费36630元、执行费449元,共计37079元交到本院,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艾俊宁、杨玉智银行存款370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变价抵偿。

审判长:扈荣振审判员:宫卫红审判员:宋明亮

书记员:马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