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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宋保江、赵立柱执行裁定书

(2011)衡桃非执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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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加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洪顺,桃城区邓庄乡计生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朝晖,桃城区邓庄乡计生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保江。被执行人赵立柱。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1)006023号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准予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桃育征决字(2011)006023号决定强制执行。

审判长:宫卫红审判员:扈荣振审判员:王崇建

书记员:马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