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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永霞、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衡桃执字第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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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红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永霞。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永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4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89号(面积:2738.4平方米办公楼)和8576号(面积:580.75平方米厂房)两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12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89号(面积:2738.4平方米办公楼)和8576号(面积:580.75平方米厂房)两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