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红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永霞。被执行人景县林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永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3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康永霞名下冀T奇瑞牌轿车一辆及康永霞之子马良名下冀T奥迪牌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康永霞名下冀T奇瑞牌轿车一辆及康永霞之子马良名下冀T奥迪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广平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