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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衡桃执字第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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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陈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书广,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6日制作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228215.8元、利息23720.8元(已计算至2012年10月31日,以后另计)、案件受理费21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3623元,以上共计257748.6元。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774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