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明光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陈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书广,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6日制作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228215.8元、利息23720.8元(已计算至2012年10月31日,以后另计)、案件受理费21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3623元,以上共计257748.6元。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774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