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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衡桃执字第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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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钢,董事长。

依据已生效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1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价款1303422元、利息189009.8元(已计算至2012年11月30日,以后另计)、案件受理费1790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7438元,以上共计1532776.8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277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