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源源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金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斌,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732781.6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69500.99元,诉讼费24572元,执行费206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94273元,共计2141807.65元。其中已执行1093800元,剩余1048007.6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48007.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刚审判员:刘荣华代理审判员:赵海滨
书记员:宋永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