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晓琴。被执行人卢龙县天辅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法定代表人刘辅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辅睿。
本院(2013)秦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龙县天辅矿业有限公司、刘辅睿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13430元及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杨志坚
书记员:张琰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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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晓琴。被执行人卢龙县天辅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法定代表人刘辅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辅睿。
本院(2013)秦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龙县天辅矿业有限公司、刘辅睿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13430元及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杨志坚
书记员: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