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博。被执行人黄洪军。被执行人安秀才。被执行人罗声全。
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13)秦仲调字第0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洪军、安秀才、罗声全未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0568元及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杨志坚
书记员:张琰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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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博。被执行人黄洪军。被执行人安秀才。被执行人罗声全。
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13)秦仲调字第0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洪军、安秀才、罗声全未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0568元及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杨志坚
书记员: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