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冰,男,1988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民立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0万元及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国荣
书记员:任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