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承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二中刑执字第109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郭承强,现在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51号判决,以被告人郭承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执行机关河西区看守所于2013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三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承强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