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皇岛盛世珠宝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宝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秦仲裁字第053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秦皇岛盛世珠宝城有限公司、姜宝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000.0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洪泉
书记员:刘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