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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皇岛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皇岛盛世珠宝城有限公司、姜宝忠执行裁定书

(2013)秦法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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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皇岛盛世珠宝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宝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秦仲裁字第053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秦皇岛盛世珠宝城有限公司、姜宝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000.0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洪泉

书记员:刘海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