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文顺,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申请执行人高轶娜,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申请执行人宣江伟,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申请执行人甘俊朋,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被执行人仪佂市远东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佂市真州镇。法定代表人:阚美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荣,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秦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国荣审判员:何冰代审判员:刘海峰
书记员:任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