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郑云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法定代表人:董恩喜,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秦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秦皇岛幸达特种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发岀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20万元及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国荣
书记员:任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