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皇岛金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刘永波,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玉良,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秦仲裁字第056号裁决书,于2013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玉良发岀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448元及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国荣
书记员:任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