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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天津市华西实业公司申请执行秦皇岛市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秦法执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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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西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法定代表人孙海刚,总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法定代表人刘亚丽,执行董事(原法定代表人陈晓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秦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张宏珠

书记员:任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