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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皇岛市祥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秦法执字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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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祥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王静,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秦仲调字第026号调解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49700元及利息。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国荣

书记员:任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