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龙,又名张海潮,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坤、纪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冯波
书记员:刘林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