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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栗志江与郝建朝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永执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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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执行人栗志江。被执行人郝建朝。

永年县人民法院(2004)永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英军审判员:王红军审判员:张晓静

书记员:曹子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