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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6)

(2012)永执字第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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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佳鑫,农民。申请执行人高佳琪,农民。被执行人高江海,教师。

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冀志科审判员:梁建星审判员:王红军

书记员:曹子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