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佳鑫,农民。申请执行人高佳琪,农民。被执行人高江海,教师。
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冀志科审判员:梁建星审判员:王红军
书记员:曹子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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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佳鑫,农民。申请执行人高佳琪,农民。被执行人高江海,教师。
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冀志科审判员:梁建星审判员:王红军
书记员:曹子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