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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01)

(2012)永执字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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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昊哲,男,汉族,住永年县。法定代理人张伟波,男,汉族,住永年县。法定代理人成书霞,女,汉族,住永年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

本院在申请人张昊哲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一晖

书记员:王亚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