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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1)

(2012)永执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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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孟雨欣,女,汉族,住永年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本院在申请人孟雨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一晖人民陪审员:吴刚人民陪审员:郭晓卷

书记员:王亚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